提取行政诉讼电子证据,应当考虑其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证据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电子证据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以此保证证据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