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行使是指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拒绝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可以在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就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能无法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抗辩权行使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 。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3. 不安抗辩权 。 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 债务 ;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