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意见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其行政行为作出后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经过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后复议机关可以就公安机关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