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口头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