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