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上的出发间隔,只要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行政机关认定清楚,事实认定明确,有法律依据,即可对其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事实无法进行二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