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不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合法证据作出判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证据。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