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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4-29 05:18:01

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构成侵权,电视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连续剧,是否构成侵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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