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代理权限,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决定。上面需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书面委托确有不便的,可以进行口头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