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可以通过书证如收据、转账记录,物证如非法营运的载具,视听资料如交警的执法录像等等进行认定。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