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应这样确定管辖:对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此外,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