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期限,要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