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一样,都属于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其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