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义务,如果违反相关义务,根据情节情况可以责令具结悔过、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判决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规定吗
1、法院判决生效后,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判决实刑的收监羁押服刑,判处缓刑的进入考验期间。如交纳保证金,被告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持收据到公安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二、取保候审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取保候审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二)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招助人数:
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四)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释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