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诫勉谈话后属于诫勉期,是不能被重用的,诫勉期接触之后可以被重用。诫勉谈话是对出现问题的干部的一种教育方式,需要对其进行跟踪考核,考核合格后诫勉期方可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全总组织部<关于对全总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为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的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