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在再审阶段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