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行政诉讼中,撤诉之后不能再次起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撤诉后因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出现了能认定新事实的证据等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