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有属人管辖原则,即中国公民在国外犯本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保护管辖原则,即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七条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如下:
1、主权原则。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的首要原则。我国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诉讼权利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原则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外国人犯罪,根据属地管辖,普通管辖,保护管辖。
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