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之处主要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和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幅度要比受贿罪轻一些。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如下: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4、受贿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而单位受贿罪中则不存在斡旋受贿行为,即国有单位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 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 单位行贿罪 是指单位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 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区别如下: 1、无论是单位受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其主体“单位”都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单位,非法成立的单位实施所谓单位受贿或者行贿,应当按照个人犯受贿罪或行贿罪定罪处罚。当然,单位受贿罪中的“单位”,仅限于国有单位,而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没有所有制性质上的限制。
2、二者行为的指向性不同,一个是要,一个是给。单位受贿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即要),单位行贿则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即给)。以上区别真正需要区别的是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各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
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2.立案追诉标准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数额为十万元。
受贿罪的立案数额一般为三万元,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受贿立案数额为一万元。
3.处罚的区别
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受贿罪的,对行为人最高刑依法可判处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单位受贿罪”并非“新罪名”。1997年新刑法颁布,就已有“单位受贿罪”,犯此罪的除了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
单位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在主观上表现为,是单位集体的意志。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