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或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不会送交报警回执单。后者情况下,本单位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由具有管辖权的单位交付报警回执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