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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23-04-29 06:35:27

行政赔偿费用通常由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特殊情况下,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由这些行政机关共同赔偿。造成损害的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或将其撤销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负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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