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除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外,其他渠道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移送等。对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