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的承担方式为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