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到期后是不可以延期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不可以延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一、到期之后可以延长 监视居住 吗 监视居住是不变期限,不可以延期。法律明确规定期限是六个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六个月后是只可以转 取保候审 或者( 证据 充分)可以拘留、报检察机关批捕,证据不足解除强制措施. 二、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羁押 ,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三、监视居住到期后怎么办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监视居住也是属于 刑事强制措施 中的一种,当然此时也是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那么才能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这里面就包括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按照《 刑事诉讼法 》中的规定,一般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而到期之后,往往就是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满不可以延期。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 6个月到期了,一般不可以延期。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 中限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到期以后可以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0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不可以延长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是不变期限,不可以延期。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半年后延期不是整理材料。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