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写明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其负责人的姓名;受害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赔偿的原因;赔偿的方式;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的时间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