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不可以拖欠。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罚金,如果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缴纳。并且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都能随时追缴。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院罚金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因为罚金强制缴纳的期限会与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那么判决指定的期限会从判决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缴纳,在缴纳罚金时也是可以选用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缴纳完毕也会强制执行的。
一、法院判罚金的数额标准如下:
1、以犯罪情节特别是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数额的确定还应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
二、对罚金数额的裁量如下;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总而言之,法律规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院的罚金无论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一般罚金的缴纳原则上是没有时效规定的,意思就是这个是不存在过期一说,你得一直缴纳罚金直至罚金缴纳全部完毕,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予以减免。
法律分析
法院的罚金是不适用法律上的时效规定的。因为罚金是一个处罚的作用,是起着惩戒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因此是没有时效规定的。没有时效规定就意味着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罚金未缴纳的,该处罚不论过多久也不会过期,理论上说,人民法院的执行庭会清收罚金直至执行完毕,但实践中,如被处罚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过几年可能法院就不管了,但是这仅仅是民事诉讼上的规定,这也不是过期,只是暂时执行中止,一旦你有新的财产那么你还是会被恢复执行的,一直到你还清出罚金为止。但是如果出现法定的情形,我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般法院会在判决之后追缴罚金。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关系,不受什么影响。
附带罚金刑的判决书,具有执行内容,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会交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执行。但是,交办执行也需要一段时间,一般差不多要一个月左右。在这个期间,可以联系案件的承办人或者书记员,主动缴纳罚金。拖延几日也没有关系。
如果不主动缴纳罚金,那么会影响被告人的减刑,减刑慢,周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