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让交罚款不是已经宣判了。法院判决罪犯先交罚金,首先是保证罚金的执行率,另一方面是要考虑罪犯的悔罪态度,如果罪犯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不一定,法院让你在判决之前先交罚金,首先是要保证罚金的执行率,另一方面是要看你的悔罪态度,有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如果你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如果你拒不提前缴纳,法院仍然会判你罚金,执行与否就不重要了,但不会在判决中认可所谓的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当然,还有可能是另一种情况,就是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缴纳所判的罚金,从而由法院进行强制缴纳,从而法院通知当事人缴纳罚金,如果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般情况下法院让交罚金是已经宣判了,但也有可能先交罚金是要保证罚金的执行率,以及看罪犯的悔罪态度。法院判处的罚金刑,罪犯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的,可以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交罚金的依据是判决书下达,交了罚金并不会轻判,交罚金法院都会给专用票据。若未从法院领取的,可以与法官协调将其取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法院缴纳罚金的,要按照法院规定办理,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交纳或者到法院指定银行的罚金账户交纳或者直接缴纳到当地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缴费窗口当场就会给收据。
法律分析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先交罚金再宣判的好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在判决之前先交罚金,首先是要保证罚金的执行率,另一方面是要悔罪态度,有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如果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至少是正常判决,如果拒不提前缴纳,法院仍然会判罚金,执行与否就不重要了,但不会在判决中认可所谓的悔罪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