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