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是可以单方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是因当事人拒绝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时应当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