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没做产前诊断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有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