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标准: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财产保全 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其适用条件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3、将来提起的 诉讼 必须是给付之诉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交通事故诉讼 中的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起诉后依职权或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 诉讼 前进行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法院无权自己启动。当事人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如果肇事司机没有酗酒、逃逸或者 无证驾驶 问题,而且肇事车辆有 交强险 和商业保险的,则不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而在下列情况下,通常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1、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的2、没有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3、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的。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亦可依职权法院自行启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同诉前财产保全类似,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启动。 另外,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他财产不得进行财产保全。 《 交通事故 财产 保全规定 》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 证据 材料。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