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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建议书是最后结果吗

发布时间:2023-01-22 20:49:05

法院量刑建议书不是最后结果,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才是最后结果。量刑建议书通常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向法院提交,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建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法院量刑建议书是最后结果吗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写的是,判五个月缓五个月,会是法院的最终结果吗(案件已经没有发展了)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写的是判五个月缓五个月,当然不会是法院的最终结果。

因为检察院只是建议,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正常情况下,法院判决会考虑检察院的建议的,就是说判决结果会在5个月左右的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院会依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判决吗?

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3、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

扩展资料: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罪,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法院量刑建议书是最后结果吗

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理论上是与政府平级的,县政府和县检察院是平级的,检察院只受上级检察机关指挥,县政府是无权指挥检察院的。除普通刑事案件外检察院还负责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之类的案件。

法院:是审判机关,和检察院一样,与政府平级。与检察院不同的是,法院仅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并不直接隶属于上级法院,每一个法院都是一个独立机构,办案时,不受任何机构控制。法院管的事比较统一,就是各类案件的审理。一审二审再审终审之类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

量刑建议书里的判决 会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吗?

量刑建议书里的量刑意见不是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只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准确,法院会采纳检察院意见。如果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需要提高量刑标准或降低量刑标准的,最终判决可能会有少许差异,以最后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吗?

有差距。

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具体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可以存在差距的。因为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量刑权,不一定需要完全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尤其是当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的判断时,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不一定相同。

2、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予以认可的,而对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不予认可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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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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