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把案件退回侦查。退回侦查一般指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以二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有两种:
1.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八十一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绝对不可能主动退侦,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_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_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不可以,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