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在已经无效,现行有效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