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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0:49

界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办法:行政案件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案件经过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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