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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22 21:41:10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要求恶意串通的行为人进行了串通的行为并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主观上要求恶意串通的双方都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人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行为人通过欺诈使担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承担担保的行为。此种情形下,受欺诈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主要是三点: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恶意串通怎么认定?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何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恶意串通”认定合同无效

一 、恶意串通”的含义。包括《合同法》在内,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

二、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仅限于难以用证据直接证实的情况,推定事实仍需以可知事实为基础或以有效证据佐证,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式而免除当事人需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在认定是否“恶意串通”时,推定方式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时是否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对于当事人基于该行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仍需举证。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恶意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2、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3、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4、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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