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工伤:
1、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或不是主要责任;
4、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