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扣留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的,期满后必须放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一般不超过六十日。根据法律规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超过三十日的,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