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当事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