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1、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包含争议的标的等三方面的区别。
【法律分析】
包含:
(一)争议的标的。
(二)诉讼地位不同。
(三)参诉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追加被告和追加第三人的区别是: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法律分析
追加被告和追加第三人的区别是:
1、第三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追加的被告是要对案件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2、被告按照共同诉讼划分,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和普通的共同被告。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第三人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和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2)必要共同被告,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而普通共同被告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诉讼地位不同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参诉方式不同
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3、争议的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扩展资料
关于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加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