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可以治安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且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