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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9 09:20:39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但是情况特殊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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