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果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不提出申请,直接凭借身份证件来依法参与旁听;如果法院规定要旁听证的,则由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向法院提出旁听的申请并获得准许;如果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则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得参与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