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是:
1、具有医疗事故责任的情形有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等。
2、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