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多次作案不要求每一次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其中一次作案能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多次作案累计达到立案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分析: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多次犯罪的确有被法院从重处罚的可能性。但必须是第一次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即要从重处罚。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前后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会因此被从重处罚。如某人犯强奸罪入狱10年,刑满释放后2年内又犯盗窃罪,此时对于该盗窃罪就应当从重处罚。但如果某人犯交通肇事罪人狱3年,刑满后2年同样犯盗窃罪就不会被从重处罚,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另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者不受上述5年的限制,即其刑满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分析:多次作案是刑法上的概念,相对于单次作案来说,多次作案通常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所以在刑事拘留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另外对于多次作案在量刑上也会重一点,有的多次作案本身就是案件构成的要件。认定多次作案,一般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次作案需要三次以上。我国刑法上的多次作案,要求是三次以上的作案,所作的案件没有时间和罪名的限制,作案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
二、一般需要达到立案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不同罪名认定多次作案,其涉及案件需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就是说每个涉嫌的罪名都要够立案条件。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也有特殊的规定。
三、未达到三次以上,仍按照多次作案累加的特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有些案件虽然违法只有二次,也按照多次作案的程序进行数额累加。例如在抢夺和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中,只要前面的违法没有被处罚,最后一次犯罪后会将数额进行累加。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