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司法类。司法鉴定的种类具体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问题鉴定等。司法鉴定中,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定等内容不属于司法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