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 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行政是现在工作的代名词,在行政中有时候会有其他地方触犯到 法规 法律的地方,在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些行政纠纷案件,处理不得当的话还会有影响,那么这个时候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就让我们来深入的了解一下,好让我们在以后的行政工作中避免这些地方。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是有所差别的。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了解,帮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都在正文中都讲述完成,在做事的时候一定考虑到法律后果再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行为,并且一定要经过思考,因为一旦撤销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工作时也不要越权去干不属于自已权力的事情。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一)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做出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的; (四)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做出的的; (五)是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六)做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什么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2、适用法律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的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