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择期开庭;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则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开庭的期限可能也会推迟;而法院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则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择期开庭。具体的开庭日期要视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