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笔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要有合法合理的证明材料证明笔记鉴定有失事实或司法笔记鉴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若法院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应准许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1、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笔迹可以继续司法鉴定,如果鉴定一致,可以认定有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关键在于法院所出示的笔迹鉴定是对方单方委托做出的,还是经过法院主持而由包括你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鉴定而做出的,如果是前者,那么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是后者,那么通常就没有办法了,除非鉴定本身存在显见错误。
辨别笔迹真伪工具
书画鉴定仅仅凭借肉眼与经验识别,其可靠性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存在困难并很难形成说服力,尤其是在拍卖现场或研讨会上;现在行业内都通过辅助性的便携式视频显微镜来进行现场识别。
如Anyty的MSA200WM401TV等显微镜识别可把微小的东西放大,在100-200倍率左右就可很清晰看到宣纸的材质、墨迹的深浅、印章的细节、力度等信息,在显微镜下一目了然,有经验的古画、字画爱好者,根据这些信息,就可判断字画的年代、出入及真伪。
也因便携式视频数码显微镜的分享性比较强,适用于现场(拍卖会、客户现场、朋友间的分享);又可实时拍照摄像,可进行对比存储;且便携式数码显微镜一般都有对比及测量功能,是辅助书画的鉴定分析必备工具。
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笔迹鉴定被告方无权拒绝,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以后一次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2、因为前一次司法鉴定结果因有争议才会有一方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
3、如果两次鉴定结果有微差,可以理解,有的差距太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对司法局处理不服,可以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都是免费的。##以个人名义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判决参考依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法官还是会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最后结果,即使对方不认可,共同委托再次进行鉴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