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一般需要公开,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司法救助等各类刑事申诉检察案件均可进行公开审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需要。国家赔偿程序一般是由依法确认、先行处理、复议、赔偿诉讼或决定程序几部分构成的。其中,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由于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被依法确认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先行就赔偿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向赔偿义务主体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处理,从而解决和减少国家赔偿争议的一种程序制度。但是,确认程序往往成为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障碍。在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的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应负赔偿义务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的。这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事,在程序上极不科学。事实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但不会主动承认自己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而且会是千方百计地上下串通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给查清事实、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很大的困难。同时,在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行为时没有对确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这样一来,有关机关能拖则拖,经久不决,致使赔偿请求人由于得不到“违法确认”而不能得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刑事赔偿需要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该决定数额和方式等有异议,赔偿请求人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不进行确认,可能会对赔偿请求人的复议请求权益造成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会。
失信人员会被张贴公布,失信人信息会印成海报,在主要交通路口、车站、菜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进行张贴,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照片、住址、执行案号、执行标的等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